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 14: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增强经费使用的合规、便捷与安全,更好地支持学校创新发展,依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算管理,分类控制”的原则,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审批额度。对无预算、超预算和越权审批的经济业务,计财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级审批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四条 公务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凡涉及现金业务的一律不予借款。涉及转账的业务,先开发票后报销,特殊情况出具情况说明。
第五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报销要求与审批
第六条报销的具体要求:
(一)小额现金报销严格按照学校的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现金报销单张票据不能超过1000元(含有1000元),超过1000元的,一律网银转账结算。
(二)各单位发生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收据、发票)必须具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且经济内容真实、完整、合理。
(三)购置教学科研试剂、计算机耗材和办公用品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审批。报销时除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外,还要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在税控系统中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清单》。教学科研试剂报销时需入库验收人签字。
(四)办理固定资产业务时,必须有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需要验收的还应提供验收手续。
(五)办理会议费报销业务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原件。报销金额必须与会议通知金额相符。
(六)办理图书与教材购置、印刷、咨询、保险、租赁、维修维护、实验协作以及非定点采购事项报销时,2万元以上的,需签定经济合同。
(七)车辆违章罚款不予报销。个人车辆发生的路桥费、加油费及维修费等不得报销。
(八)个人汇往境外的版面费、注册费等票据,报销时需提供支付凭据及相关手续。
(九)报销网上自行打印发票的,需提供交款收据。
(十)办理劳务、评审、讲课及咨询等对个人的支出时,必须提供量化的标准,并对支出事项做出具体说明,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账号等,计财处将评审费直接拨付到个人卡内,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具体标准为:
1.专家讲课费: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86号)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2.专家评审费: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吉教财〔2017〕15号)规定,专家评审费按天付费(税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半天不超过500元。特殊领域专家可实行计件付费,每件不超过500元。高层次专家评审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半天不超过1500元(需审批、备案)。
3.专家咨询费:根据《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规定,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4.劳务费:根据《吉林省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 号)的相关规定,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标准由发放劳务费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煤、水、电、暖等常规性支出,只需主管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和主管校长审签。
第八条部门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报销:3万元以下,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直接报销;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需经主管校领导审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主管财务校长审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校长审签。
第九条科研经费:3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直接报销;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需科技处长审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主管科研校长审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主管财务校长审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校长审签。
第十条计财处负责报销业务审核,包括对预算的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审核,以及是否符合学校的报销规定。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科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由计财处长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机动经费、贷款利息支出按合同规定归还银行贷款本金等由计财处长、主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审签。
第十二条公务招待、公务出国经费必须由校长审批。招待费实行先审批后招待,并按照学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出国人员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控制在学校公务出国预算经费内。
第十四条国内出差费用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出差必须执行审批制度,部门负责人出差,经费需经主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各项经费超过审计限额的(具体金额按学校大额资金审计规定执行),需经审计处审计。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3万元以下的支出,科技处协同计财处、审计处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虚假借款、故意拖欠、长期占用不按时报销或清还、借款责任不清的单位或个人,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办理该单位的业务,并对该单位扣减经费预算指标,对个人扣发工资。
第十八条 凡在报销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计划财务处将终止该部门相应经费的支出,学校将终止审批人的审批权,并追究审批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春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中大校发〔201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