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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08:46  浏览次数:

为落实全面预算的管理要求,提升我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长春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成原则

长春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副总会计师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工会主席,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招生与就业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创新实践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后勤保障处处长。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宜,设在计划财务处。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发生变动,自动失去资格,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二、工作职责

1.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等。

2.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要求,确定预算目标分解方案。

3.组织编制预算草案。

4.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审查、分析计划财务处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5.审议预算调整方案,依据权限进行审批。

6.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7.审核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决算。

三、议事规程

1.预算制定,计划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通知,汇总审核各部门预算数据,提出初步预算方案和预算控制数,上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预算控制数和方案进行审议,形成学校的预算方案,并下发预算控制数,各部门按照控制数填报细化预算。

2.预算执行,审议计划财务处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各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3.预算调整,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后方可调整,且需控制预算调整比例。

4.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2/3方可举行;每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人数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6.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保存,并按期归档。

7.出席会议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会议有关信息。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中医药大学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