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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内部控制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 13:4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工作部署安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成原则

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校长担任,其中主管财务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副总会计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监察处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工会主席,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医院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招生与就业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后勤保障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三)协调跨部门间内控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定期检查验收内控建设的阶段成果;

(五)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定期向财政和主管部门上报内控建设工作成果;

(七)组织协调内控建设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拟研究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组长批准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需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

 

附件:长春中医药大学内部控制规范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