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11:4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印发的《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吉财库[2008]418号)、《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并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项目的现金支付,并可用于个人使用的信用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建设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起送交计财处;计财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经办行;发卡经办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2万元-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报销还款。 第七条 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公务卡存款无利息,具有透支消费功能。 第八条 公务卡免年费。透支消费有20-50天的免息期,可提现金,并免手续费。透支消费金额应在下一还款日前归还。需要报销人在本人公务卡还款日前一周到财务处报销,否则产生的滞纳金由个人负责。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我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为原商品服务支出项下的现金支出业务,具体包括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十三项内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今后随着公务卡改革的深化以及用卡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强制结算项目的范围。 第十条。公务卡只能用于小额的现金支付业务,不具有转账功能。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学校计财处同意,否则将不予报销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四条 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专线,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