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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0日 09:11  浏览次数: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教学和科研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规范创收工作管理,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加快推进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办学社会服务和经济效益,依据《政府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等财经制度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有创收条件的二级单位(部门)在完成好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积极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创收工作,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等办学条件,增加教职员工收入。

 

第二条学校对创收收入的分配,兼顾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和职工三方利益,在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注重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收单位(部门)内部的收入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第三条二级单位(部门)开展创收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各二级单位(部门)利用学校各种条件开展的创收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整体利益。

 

第四条加强创收工作合规性管理与风险控制。学校负责对二级单位(部门)创收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创收经费分配使用审核、把关和督导。各二级单位(部门)是其创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对本单位(部门)创收工作具体实施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创收收入,是指学校有创收条件的二级单位(部门)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通过开展专项工作为学校取得的增加收入。主要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历留学生(自费)教育、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等非计划招生;非学历教育(各类短期培训班、合作办学等);场馆出租;计划外后勤保障服务;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创收项目等。

 

 

第二章管理方式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组织学校创收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牵头,会同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学校创收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督导。

 

第七条学校创收管理主要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学校创收工作管理;负责受理部门创收申请、政策解读、信息反馈;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创收资金;负责创收收入分配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负责部门创收预算的审核;收费标准的上报审批和代开创收票据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各种形态的资产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

 

(三)人事处: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创收收入学校与创收二级单位(部门)分配方案,负责核定各创收二级单位(部门)和相关管理、服务部门的创收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并报批;

 

负责相关二级单位、部门创收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分配方案汇总、复核、报批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非学历培训申报管理。具体负责二级学院(部门)各类培训的申报、统计和管理工作;协调各二级学院(部门)向学校报送相关申请及材料;配合各二级学院(部门)培训项目宣传工作;负责非学历培训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非学历培训联合办学合同管理与申报工作;负责非学历培训项目材料归档工作等。

 

()审计处:负责对创收项目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创收项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和创收项目的分成比例进行审计监督;将各二级单位(部门)创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创收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审计。

 

(六)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创收工作中出现的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七)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医院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创收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八条新设立的创收项目须办理审批手续。对新设立的创收项目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须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二级单位(部门)创收项目审批表》报批。各二级单位(部门)拟对外签署的所有创收合同、协议需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使用学校资产的还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二级单位(部门)不得将学校资产进行经营,包括租赁、对外承包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二级单位(部门)创收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及部门正常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与其争资源。不得将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十条根据“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创收经费实行“集中管理、按比例分配、规范使用”管理办法,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集中管理,单独立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把上级和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

 

第十一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类创收收费需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备。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和侵占私分创收收入,严禁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私存。创收发生的创收票据由学校统一代开。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规定,人员经费支出执行学校现行相关标准,设备购置和购买服务应符合学校现行的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因创收和分配而增加的需学校支出的税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创收二级单位(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部门)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部分、支付成本等费用后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部门)发展和绩效工资支出。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适当比例和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各种应用软件、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二)绩效工资发放。经规定审批程序,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盘子,用于创收单位(部门)教职工及创收人员增发绩效工资。

 

(三)二级单位(部门)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等。

 

(四)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交通费等。

 

 

第四章创收收入激励分配办法

 

 

第十五条构建有利于学校创收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创收政策激励力度,改进激励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创收激励分配中,在对创收二级单位(部门)进行经费激励分成同时,结合学校绩效改革,重点在创收工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方面实现突破,将创收绩效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中统一管理,允许按一定比例奖励性增加相关单位(部门)职工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常规工作性质、连续性创收收入激励分配:以二级单位(部门)前三年创收实际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当年新增超出部分扣除成本后,原则上70%部分用于增加全校绩效工资额度和创收部门自身发展;30%部分用于增加该创收单位(部门)职工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部门)当年创收收入与本单位(部门)前三年创收收入平均数基本持平或减少,可以按其实际创收收入5%比例提成,用于增加该创收单位(部门)职工绩效工资和自身发展。

 

第十八条额外工作性质、非连续性创收项目的激励分配:

 

(一)当年度发生的面向校外人员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以及对外从事的信息情报咨询收入,学校提取总收入的10%90%归二级单位(部门),扣除成本后,原则上按七三比例用于本单位(部门)发展和增发绩效工资。

 

(二)当年度发生的以学校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举办各种高层次培训班收入,对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校不收取管理费,全部留给部门使用;对举办国内会议和各种高层次培训班的,学校提取总收入的5%95%归二级单位(部门),扣除学校投入和成本后,原则上按七三比例用于本单位(部门)发展和增发绩效工资。

 

(三)当年度发生的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校内各种证书、从业资格、达标培训班、学院承接的各类社会考试收入,学校提取10%90%单位(部门),扣除成本后,原则上按七三比例用于本单位(部门)发展和增发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出租学校运动场馆、剧场等场地和设施(不含仪器设备)取得的收入,学校收取15%;场馆简易维护、后勤保障等费用留存5%。相关单位(部门)剩余部分扣除成本后,原则上70%部分用于增加创收单位(部门)自身发展;30%部分用于增发职工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同等学力研究生教育纳入创收模式管理,学校、研究生院、相关学院收入分成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后勤保障部门在保证师生公益性服务同时,提供的计划外便民服务、收缴“三大”运营商电费结余等服务类项目纳入创收模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持各二级单位(部门)利用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办班资质和渠道等条件联合办学办班,由继续教育学院代学校收取学校应提取总收入的10%部分,并纳入其年度创收总收入统计范畴。合作双方还可根据合作具体情况协议分成。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部门)利用学校相关渠道争取来的定向捐赠等经费收入,学校留取10%相关单位(部门)留用90%

 

第二十四条创收收支结余经费在重点激励各创收二级单位(部门)与职工的同时,根据年度学校各创收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创收相关工作情况、创收新增绩效工资增量额度和全校绩效工资核定总规模,酌情、分档核增各创收相关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年度职工绩效工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创收二级单位(部门)增发绩效工资,需经收支核算与经费分成、增发绩效工资额度审批与公示、创收单位(部门)职工大会通过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规定程序,结合学校绩效工资改革,以绩效工资形式,与本单位(部门)职工工资一并发放,不得单独发放。

 

第二十六条学校创收分配的绩效工资额度由学校按全校绩效工资核定规模总体控制。核定二级单位(部门)新增绩效工资额度指标,可根据单位(部门)实际,自主决定分配到下一年度、2年或3年内按年度发放。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涵盖的创收项目收入分配,可一事一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创收单位及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对创收二级单位(部门)及创收项目创收收入分配和新增绩效工资额度核定,如符合本办法一种以上核定方法,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分配与核定。

 

本办法未尽事项,可另行制定具体方案或细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开发、无形资产运营、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等产生的收入,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