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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15:5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20年第2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016

 

 

 

 

 

 

 

长春中医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计财处收费管理科负责校内所有收费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年验、回收、核销、上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学校目前使用的财务票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1.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纸质票及电子票,适用于各类学费、宿费、考试费用的收取;

 

2.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纸质票及电子票,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转拨下级单位的资金,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适用于各类服务性费用的收取;

 

4.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纸质票及电子票;

 

适用于接受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供的货币或实物资产的捐赠;

 

5.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纸质票,适用于学校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票据的领购

 

1.校内使用的各类票据,依据使用范围统一到上级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领购。

 

2.购得的纸质票据由收费管理科设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3.购得的电子票据由吉林省财政厅直接下发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电子票号。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

 

1.学校计财处必须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

 

2.票据启用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号码顺寻使用,逐栏填写齐全,印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纸质票据作废处理时,应注明“作废”,并与存根联粘贴,一起保存

 

4.财政电子票据作废处理时,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处理。

 

5.财政电子票据应按照规定入库审核后开票。

 

6.财政电子票据开票后,对应票据进行审核、金额统计与专户对账。

 

第六条票据的保管

 

1.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审核领购的票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

 

2.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3.发生票据丢失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票据核发机关,并尽快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电子票据的查验

 

取得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进行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入账认证登记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电子票据,有权拒收。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查验:

 

1.网站查验: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2.公众号查验:关注财政部指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号进行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3.接口查验: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对外查验接口进行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第八条责任与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违反本办法票据管理的行为。由学校计财处责令其改正,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或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3.丢失及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4.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收费票据的;

 

5.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202010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