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介绍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0日 00:00 浏览次数:
针对我校部分教职工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存在疑问,特将涉及我校的个人所得税知识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供各位老师参考。
1、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就我单位而然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加班加点工资、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劳务报酬所得: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3.税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我校的张老师3月份工资为2500元,医疗保险32元,失业保险8元,房基金73元,讲课费1000元,误餐费60元,其应税所得金额=2500-32-8-73+1000+60-2000=1447元,个人所得税=1447*10%-25=119.7元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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