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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业务允许使用现金结算吗?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6:05  浏览次数:

Q:对公业务允许使用现金结算吗?


A:原则上不可以。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的要求,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十三项费用均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对于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