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35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预〔2024〕819号
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预算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 会精神,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加快 结转结余资金清收盘活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5日
吉林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 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部门预 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 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 按照省财政厅批复和追加的财政拨款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终 了时,尚未执行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在年度预算终了时未执行完毕或 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已结束、项目目标已完
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造成工作终止,不需要按原用途继 续使用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 按照资金存储状态,结转结余资金分为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结转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省级部门应在预算管理 一体化系统中将年末全部项目资金进行标记,区分结转、结余 资金,明确年度需要甄别返还等信息。
第七条 省级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省级财 政对账后的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在部门决算中按规定 分别列示。
第八条 科研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资 金等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结转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以及省级按规定安排的配套资金、 清单管理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当年未列支的部分, 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纳入下年度部门 预算合并批复。
第十条 下半年执行中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除基本支出 外)在当年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在下一年7月 底前继续使用,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合并批复。
第十一条 实有资金账户结转资金,由省级部门报省财政 厅审核确认。未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前,省级部门不得动支。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进展,实有资金账户结转资 金适时与零余额账户结转资金一并清理,纳入部门预算合并批 复。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应当严格按原用途继续使 用。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受理结转资金调整事宜。
第十三条 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省级部门应充分预计本年 度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统筹安排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以及省级按规定安排的配套资 金、清单管理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列支部分,作 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收回省级财政。
下半年执行中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除基本支出外),截 至下一年7月底未列支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收回省 级财政 。
除上述资金外,省级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当年预算执行 结束时,未列支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资金收回后,属于履行合同约定、政 府采购等特定项目,以及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项目已实施,
但因客观原因未列支的项目,且必须在当年支出资金的,省级 部门可据实向省级财政申请甄别返还。
已甄别返还资金,在当年未全部形成支出的,剩余部分全 部收回省级财政,不再返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受理甄别返还:
(一)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签订合同的(已备案采购实施 计划并进入采购执行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二)当年部门预算可统筹安排支出的;
(三)政策已调整,原项目与现有政策不符合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差的;
(五)政策规定不能增加支出的;
(六)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或不合理开支的;
(七)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反映原项目资金使用涉及 违法、违纪、违规的;
(八)不能用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 一体化系统中的项目标记,将结余资金全部收回省级财政。
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收回。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项目实施已结束、项目目标 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造成工作终止,不需要继续支 出的预算资金,省级部门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发文收回。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清理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部门应及时与省财 政厅核对预算指标、资金支出、结转结余、预算科目等情况, 于1月20日前完成结转结余的清理工作,将清理情况区分零余 额账户结转结余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确认。省财政厅于2月底前,确认结转资金,收回结余资金。 省级部门编报部门决算填报的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应与报送省财 政厅审核确认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保持一致。
涉及国有企业的结转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清理收回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 相关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文件,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统一 处 理 。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应在3月底前,依据相关清理结转 结余资金文件,将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直接交回省级国库, 并将缴款单据印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查。
第五章 结转结余规模控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零基预 算要求,合理编制当年支出预算,对预计当年无法形成实际支
出的项目不得编入年度预算,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精 准性。特别是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根据年度实际支 出需求,合理安排分年度支出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 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确保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完成率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批复下达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 转结余的部分,省级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可调减预算或调剂 用于当年急需刚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项目支出预算 完成率低于90%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压减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 算项目支出。
第二十六条 强化政府采购项目结转结余规模控制,符合 下列情况的,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后,收回不再实 施采购项目资金。
(一)年初部门预算批复、上年7-12月份执行中追加的 采购项目资金,截至7月底未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 模块完成采购计划备案(省发改委提级审核项目可延期至8月底)。
(二)当年1-6月份执行中追加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截至12月底未完成采购计划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级部门需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项
目支出的,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逾期 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部门调减预算或调剂使用后,相关支出 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总规模内,按规定调整结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月考核通报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及 结转资金消化情况,并抄送省人大预算工委、省审计厅。
第三十条 省级部门应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及 结转资金消化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不报、 少报结转结余资金的,省财政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省财政厅应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扣减拨款等方式 将有关资金收回省级财政,并在以后年度严格控制该部门的预 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省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 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实有资金 账户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结合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 省级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 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21〕 112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 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