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35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监〔2021〕13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解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不足、项目成熟度不高、执行进度较慢导致资金趴账以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分配管理、轻跟踪问效、投入不精准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举措,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面规范、精准务实、稳健有效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管理和项目使用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各流程、环节和层级的制度链条,促进省级专项资金的设置和项目投向更加科学精准。
(二)提标扩容,抓实抓细。突出公开透明、动态完善、长效管理,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分配审核、建设维护等工作要求,实现项目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三)务实高效,全程监控。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健全资金项目管控机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更加凸显资金项目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权责匹配,齐抓共管。落实财政资金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考核督查和责任追究,形成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格局,保障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提升省级专项资金的精准性有效性
一是要实现省级专项资金的动态调整。严格执行省级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在分配省级专项资金时,会同省财政厅同步开展资金政策评估论证,对省级专项资金总体目标、支持范围不能精确对标对表我省“十四五” 期间重点工作任务或不符合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政策目标完成不好、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逐步退出;对低效、无效的财政补助政策要相应压减或取消 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资金和项目,要及时废止。
二是要严格省级专项资金执行约束机制。省财政厅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
建立省级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台账,及时提示预警,对未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分配下达的资金,按规定按比例压减收回或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收回资金需继续安排使用的,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确实无法按时下达的资金,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要在6月底前告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用于其他更急需的领域。省财政厅研究将省级专项资金下达及时性纳入省直资金主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未能按时下达的,相应扣减指标得分。
三是要不断健全完善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制度,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不能一分了之,要加强对各市县资金使用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验收、备案情况的督促指导;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主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把项目成熟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因素等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未经过充分论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力求精准高效。
四是要合理划分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边界。严格界定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性质,分层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方式,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主要采取购买服务、PPP 模式、直接 补助的方式;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基金、风险 补偿、保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间接 支持方式,积极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方式。探索 实行财政资金“拨改投”的投入方式,实现政府职责与市场规 则分工合作,顺应创新型项目发展需求,实现财政资金滚动循环使用,提高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提高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统筹规划
一是要提升项目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做好项目事前评估储备工作,通过充分论证评估,提前1-3年谋划适宜我省发展的重点项目。会同财政部门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定期更新完善。已入库项目要提高质量,提前做好立项、可研、筹措配套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申报下达执行打好 基础,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执行,最大限度避免“资金等项目”的情况。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或未纳入国家任务计划的项目,不得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随着预算一体化系统的逐步完善,所有项目均需纳入财政项目库。省财政厅要从资金使用绩效的角度,适度全程参与项目从储备入库到安排资金并形成实际支出的全过程。
二是要做实做细项目细化工作。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将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细化编制到具体市县和单位,按项目法分配的同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省财政厅能够按时完成资金的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工作。对于细化程度或者提前下达比例低于70%的,将视情况根据细化程度和提前下达比例削减资金预算规模,未细化或者未提前下达的将不予安排。
三是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指导各市县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设计内容和数量进行施工,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改进项目管理方式,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已完工项目要督促项目负责地区和实施主体抓紧组织验收,使项目尽早投产达效。
先建后补、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完成投资额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负责地区和实施主体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具有工程造价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专业决算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项目具体范围由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结合所分管省级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商省财政厅确定。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是要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主动以到位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市县项目主管部门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接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在开展涉及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前,必须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坚决杜绝“以拨代支”、拖欠补助资金或工程款问题,严禁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人为方式虚假提高支出进度。
五是要合理有序安排项目资金支出顺序。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后补助项目,将客观、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实际情况的要件,作为安排资金的前置要件,科学合理选择年度安排相应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后能够尽快落实到项目上,解决项目资金进度不快不实的问题。在安排其他资金时,也要充分考虑支出时限等问题,结合实际统筹做好安排。
六是要做好已建成项目监督管理维护。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指导各市县明确已建成项目产权主体,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保障项目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确保财政资金项目能够持续发挥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切实提高绩效目标编报质量,随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流程同步设定、审核、批复、公开绩效目标。
二是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全面掌握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三是要切实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开展部门评价,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全覆盖,将评价范围覆盖到财政资金使用终端。加强评价质量控制,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四是要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管理不完善、支出进度缓慢、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资金,省财政厅将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调整取消项目等方式严格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问责力度
一是要加强资金项目全程监督。省财政厅和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全部资金项目纳入日常监督范围。重点关注资金项目进展缓慢、绩效评价结果等次较低的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实现财政资金项目立项、审核、分配、使用情况全程监督。
二是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保持制度执行问责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民生、债务、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省直资金主管部门,视情况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进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政策制度高质量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要强化协调配合。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和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强对市县的指导服务,深入了解工作推进的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成效经验,及时修订完善政策。
三是要做好细化落实。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清理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制度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管理项目制度有效落实。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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