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36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库〔2022〕9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市县和单位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利用财政专户延压、调节非税收入等。为切实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从源头上消除薄弱环节,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进一步清理财政专户。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等文件规定,各地要将财政专户全部划转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明确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对于在国务院批准保留的7种常规类和12种专项类之外开设的财政专户、未经财政部核准擅自设立的财政专户、超过规定数量开设的财政专户,必须及时清理撤销。对不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按规定允许保留但政策执行到期、文件废止失效或相关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专户,及时予以撤销。
(二)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核准、备案程序。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规定,新开立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程序报经财政部核准。如需变更类型,应撤销原专户,按新开立专户办理,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一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专户开设完毕:以及发生变更及撤销的,应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三)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核算范围。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允许保留的7种常规类专户和12种专项支出类专户类型和核算范围,规范核算财政专户资金,禁止违规变更财政专户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核算范围。非税收入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代管资金专户按照规定只能用于核算管理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在专户管理的非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禁止借出周转使用,已经出借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国库,不得违规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存放。
(四)严禁延压、坐支财政专户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超期滞留不缴。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非税资金,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入国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上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上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严禁利用财政专户虚列支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违规利用财政专户,通过“以拨代支”等方式虚列支出。拨入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预算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预算安排执行,未及时支付的按规定退回国库。
(六)加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吉财库〔2017〕1089号)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应当通过竞争性或集体决策的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存放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二、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
(一)各地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要求,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预算支出的管理,从预算编制到执行实行全链条封闭运行,统一预算执行管理流程和规则。同时,依托一体化系统,对所有部门支出、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反映,以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提高政策措施有效性。
(二)严格限制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一是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二是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三是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四是报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全面推行非税收入电子化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非税收入电子化推广工作,2022年底前将全部非税收入都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和统一支付平台进行收缴。将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和统一支付平台与执收单位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办理业务与收费同时完成,全力打造业务系统、收费前端、收缴系统全链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全流程在线办理收费项目查看、移动支付、电子票据、缴费历史查询等业务,逐步将“地摊式”、“窗口式”收费过渡为“云收费”,彻底改变缴费慢、排队烦、对账难的问题,打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最后一公里,在保证应收尽收的同时,真正使缴费人体验到收缴改革带来的快捷和便利,真正做到“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加强业务自动化控制和财政全过程监管,实现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自动匹配,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进一步推进财税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实现财税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缴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账户监管系统,对执收单位汇缴等账户和各类财政专户全流程进行监控。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征缴程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禁止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关于明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税〔2020〕697号)、《关于切实规范财政收入秩序,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通知》(吉财预〔2022〕264号)规定的范围征收,严禁虚增财政收入。对于一时界定不清的,应及时请示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进行确认后,方可征收。
四、积极开展总会计制度改革
规范政府总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总会计制度运行体系,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拓展财政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的涵盖内容。按照我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统一部署,保障新、旧系统稳步切换,进一步完善一体化总会计核算模块各项功能,实现财政总会计核算模块在全省的应用。同时,做好新旧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工作,按照新制度模拟进行总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对总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务有序衔接及新制度有效贯彻落实。逐步将所有财政专户都纳入一体化系统核算管理。建设全省大集中的总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现总会计记账、存档“全程电子化”。
五、严肃财经纪律
各地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持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加快完善各项财政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财政财务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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