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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37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

吉财库〔20221136

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完善财政日常监管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订)、《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公报〔2013〕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古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

吉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2022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完善财政日常监管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订)、《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公报〔2013〕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采取系统自动智能预警与人工核证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预警、纠正和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及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纳入动态监控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吉林省财政厅是全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省级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负责属地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动态监控工作业务督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处(科)具体负责动态监控工作。

第六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及省内各级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监控机制和监控内容

第八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警防范和追踪整改双管齐下的动态监控机制。

第九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计划、支出进度、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账号、付款单位性质、付款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用途、支付科目、支付业务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项目(课题)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立项书、项目(课题)预算书、合同(协议)书以及项目(课题)结项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鉴定;收款单位(人)名称、收款单位(人)银行账号、收款单位性质及收款人身份证、职务、职称、工作单位等合法有效身份信息。

第十条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对财政部门预算指标下达的监控。

1.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根据预算单位性质、职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安排下达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

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及时细化预算指标下达至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二)对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和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的监控。

1.是否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及时下达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授权额度;

2.是否认真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按预算、按标准、按范围、按进度、按程序拨付预算单位项目资金。

(三)对预算单位支付业务的监控。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及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2.是否存在无预算支付财政资金;

3.是否存在超预算即超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及不按预算科目、支出用途、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4.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和划转资金;

5.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范围、要求,办理、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取使用现金;

8.是否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取和发放奖金、补助、津补贴、绩效和支付报销相关费用;

9.是否按照厉行节俭、反对浪费和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资金;

10.是否按照资金归垫管理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划转和支付资金;

11.是否违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移资金;

12.是否违法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他预算单位及个人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3.是否违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上级主管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4.是否违规支付财政部门已冻结、应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

15.是否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申请基本支出用款计划;

16.是否挪用住房公积金、社保资金等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17.是否挪用项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开支;

18.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控。1.是否存在无支付凭证划转财政资金;

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预算单位填写的支付信息准确、如实进行支付;

4.是否存在错传、漏传预算单位支付信息;

5.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6.是否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报告预算单位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支付行为和重大违法事项;

7.是否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

第三章监控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动态监控工作流程:

(一)日常监控。全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监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二)疑点核实。财政部门对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生的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1.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2.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提供支付有关文件依据、支付单据、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表、项目(课题)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立项书、项目(课题)预算书、合同(协议)书以及项目(课题)结项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鉴定等资料;

3.约谈和实地核证。对电话和调阅材料方式无法核实的,根据工作需要,约谈预算单位或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实地了解核实情况。财政部门约谈预算单位或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实地核证前,应分别制发约谈和核证通知,并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证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4.重点关注。对经常触发动态监控预警、预警问题性质严重、涉及支付金额较大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以下发《关注函》的形式,将疑点信息发送至相关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醒其关注疑点信息,说明情况并及时纠错纠偏,防范问题再次发生;

5.部门协查。对情况复杂或相关单位不配合核证工作的,财政部门将监控疑点信息转送同级审计及纪检监察机关共同调查核证。

(三)问题处理,财政部门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结果运用。财政部门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编制或调剂预算、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动态监控中发现的共性违规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通报给同级预算主管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各部门内部的自查自纠,规范和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五)报告反馈。财政部门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整改结果,按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制作违规问题处理单,记录相关处理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报属地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四章预警防范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自动预警和人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过程。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进行预警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银行账户管理方面

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

1.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2.财政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收缴和清算。

3.特设专户,用于特殊专项支出。

4.实有资金账户,用于除零余额账户、汇缴专户、特设专户以外办理支出结算和资金存放业务。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各预算单位如有账户变更,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填报出现虚假信息、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提取、使用现金和公务卡方面

1、预算单位提取和使用现金,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相关规定,只可在下列范围内提取和使用现金:

①职工工资、工资性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③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付;

⑤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⑥结算起点(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⑦预算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方能支付;

⑧预算单位因交通不便、抢险救灾、支付地点不确定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而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方可提取和使用现金。

2、预算单位提取和使用现金要严格遵守《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库〔2008〕419号)、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吉财库〔2012〕247号)相关规定,对于下列支出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①办公费,指单位购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②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③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④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⑤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⑥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⑦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交通费用支出;

⑧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修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⑨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⑩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0业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0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方面

预算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上级、下级或其他预算单位和个人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付款单位必须向收款方索取正规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提供相关项目(课题)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立项书、项目(课题)预算书、合同(协议)书以及项目(课题)结项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鉴定等资料,向财政国库部门备案后方可划转资金;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向工资代发账户划转的工资、离退休经费、个人采暖补贴、个人交通补贴、个人提租补贴等;

3、根据国家规定,承担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院校及单位向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的补贴费用;

4、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

5、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6、对国家和省另有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资金,预算单位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室和国库处(科)审核,报财政厅(局)批准后方可划转。

(四)资金垫付和归垫方面

预算单位发生资金垫付和归垫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库〔2013〕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预算单位资金垫付和归垫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资金下达之前,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财政资金下达后再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用基本存款账户垫付相关支出,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设账户进行垫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上级及同级政府审批后方能进行垫付。

(五)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支付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严格执行,严禁无预算及不按预算规定的用途、科目、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改变支出用途、科目、范围和标准的,需按预算法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方可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支付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执行,

严禁违规串项挪用及超范围、超标准执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确定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六条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相关款项,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身份证、所在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个人银行账号等个人相关信息备案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制定完善和严密的财政专项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科、室)审定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严密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全面、及时、准确的记录和反映各项支出,确保相关支出的文件依据、支付票据、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表、项目(课题)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立项书、项目(课题)预算书、合同(协议)书以及项目(课题)结项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鉴定等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齐备、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关于加强对公款违规购买名贵特产资金支付行为监控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19〕4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三公”经费执行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2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的管理一般性支出的通知》(财预〔2022〕1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过紧日子要求,严禁用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行为;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及超标准、超范围、超用途支出;严禁违规购买名贵土特产;严禁违规发放各类奖金、绩效和津补贴。

第二十条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对预算执行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整改追踪

第二十一条对动态监控中核实确认的预算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门视情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单位提出警示,并要求其立即给予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纠正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无预算、超预算及不按年度预算确定的预算科目、支出用途、范围和标准支付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做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预算管理 一体化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或实地核证中不配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单位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未在限期内落实财政部门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

(五)对预算单位违规问题,财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财政部门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向财政部门传输动态监控 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情况扣减其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服务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动态监控发现预算单位违规行为严重的,财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大、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证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证通报制度;

(三)加强与同级政府各部门、代理银行的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应用;

(四)受理违法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核证和处理;

(五)管理、维护和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模块。

第二十六条预算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 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证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财政部门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订立和取得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要素信息、支付票据、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项目(课题)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立项书、项目(课题)预算书、合同(协议)书以及项目(课 题)结项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鉴定等;

(三)按照动态监控核证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四)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二)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监督核证等工作,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有权予以拒付,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将拒付理由通知预算单位;

(四)按照财政部门需求,及时准确的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和凭证单据传输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吉财库〔2019〕10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吉林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投诉举报电话:0431-88550783 、0431-8855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