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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38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

吉财库〔2022〕1193

关于规范使用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预算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吉林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21〕1120号)等文件规定及相关审计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结余资金清理工作

除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外,结余资金应当及时交回省级总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留用安排支出。

(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协同各部门(单位) 做好财政预算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对审核确认的结余资金发文收回省级总预算,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统一处理。

(二)部门(单位)应做好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清理收回工作,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清理结余资金文件,上交省级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查。

(三)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合格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二、规范使用收回的结余资金

(一)结余资金中的科研、债券、基建等有特殊规定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结余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后,统筹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经费等急需的项目支出。其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彩票公益金结余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统筹用于符合发行宗旨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项目。

(三)结余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后,无特殊情况不再甄别返还。

三、加强确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管理

(一)已收回省级总预算的结余资金,部门(单位)确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优先通过本部门(单位)当年部门预算自行调剂解决。

(二)涉及合同、协议约定或其他原因确需当年支出的,数额较大、自行调剂确有困难需甄别返还结余资金的,在收回结余资金额度内,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1)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申请,

并提供合同、协议、相关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2)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按工程进度需在当年支出的,按支付计划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规划、施工合同、相关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项目竣工后,按工程决算情况需在当年支出的,按实际需求申请,并提供项目竣工、审计监理、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3)政府采购项目,按采购合同需在当年支付的,按合同约定金额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等佐证材料。

(4)其他情形确需按 项目批复计划等当年支付的,按照批复计划等金额申请,并提供 项目批复计划等佐证材料。

(三)省财政厅对部门(单位)提报的甄别返还申请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甄别返还规定,确需当年支出的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下达指标文件;以后年度支出的,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四)甄别返还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调剂用于其他事项,并于当年年底前全部实现支出,年底前未支出的,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且不再予以安排。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甄别返还:

(1)部门(单位)当年部门预算可统筹安排支出的;

(2)政策规定不能通过增加年度预算安排支出的;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或不合理开支的;

(4)改变原资金用途、调剂用于其他事项支出的;

(5)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等问题的;

(6)提供佐证材料不能支撑申请甄别返还资金内容的;

(7)不能使用结余资金安排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