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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预算支出中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38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

吉财预〔2023〕982

关于加强政府预算支出中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政府预算支出中的委托业务费,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专项业务检查、委托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服务、委托行业统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等费用。委托业务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一种购买服务行为,对解决受单位自身专业资质、条件和能力所限,不具备完成条件或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业务带来的瓶颈,保障顺利完成履职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预算支出中委托业务费居高不下,暴露出了一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问题。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将本应由单位承当的业务事项委托第三方承担,增加财政负担;有的单位将不属于委托业务的事项“打包”纳入委托业务费科目,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实质;有的单位开展委托业务财经纪律意识不强,存在违规行为。按照过紧日子节约开支有关要求,为切实强化预算管理约束,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支出中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委托业务费支出范围

省财政厅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委托业务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完善负面清单。凡不属于单位职责的事项,或属于单位职责但应由本单位直接履职承担的工作,如财务核算、核查调查、小型规划编制等,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特别是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事项不得委托。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委托业务的方式变相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支出。委托业务费必须用于单位对单位之间的委托,不允许用于单位对个人的委托事项,禁止将不属于委托业务的事项笼统纳入委托业务费科目。

二、加快制定委托业务费核定标准

省财政厅逐步将适宜分档确定支出标准的委托业务费逐步纳入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范围,结合行业特点及委托业务实际,分类分档制定委托业务费定额标准,不适宜分档确定标准的设定支出标准限额。定额标准作为经费测算、预算编制以及预算评审的主要依据,并纳入签订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减少人为因素。对超过定额标准规定上限的委托业务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经费预算安排,并责令单位重新变更委托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

三、严格委托业务费流程管理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委托业务时,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集体决议、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协议)等规范程序。对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外包服务,禁止多频次、小额度实施采购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将同类的委托业务费事项,实行“打捆”统一采购、统一标准限额、统一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范围,减少财政资金成本。从2024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业务事项须证明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均无法有效履行,并采取事前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安排(要对同类委托业务是否打捆采购提出意见)、执行中实施动态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的全流程管理模式。

四、大力压减委托业务费预算安排

2024年,全省政府预算支出中委托业务费要比2023年实际执行数压减10%以上,以后年度只减不增。在此基础上,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的委托业务费申请,特别是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平台运行维护、专项业务检查等委托事项,全面开展预算评审,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压减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压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急需领域。严控委托业务费执行中追加调整事项,严格履行事前报备、财政审核的工作程序。

五、加强对委托业务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从2024年起,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业务费安排情况纳入部门预算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对单位委托业务费支出实时跟踪监测,严防随意增加支出。将各地各部门委托业务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政府过紧日子节约开支政策落实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达到10%压减目标,超出委托范围和标准,未按规定流程开展委托业务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监测、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附件:1.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委托业务费负面清单

2. 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业务事项向财政部门备案表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