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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42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

吉财罚〔20231097

关于规范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根据省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现就规范罚没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一)精准查找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罚没收入管理工作,通过对不同阶段,不同部门罚没收入数据分析,排查是否存在将罚款作为创收手段,以罚增收,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问题。督促存在问题的执法机关立即纠正,列出整改清单,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程序,对于异常的罚没收入要建立预警机制,指派专人定期对异常的罚没收入进行询证,坚决制止乱罚款的行为。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排查出问题的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问责,防止再次发生同类问题。同时,加大向社会曝光力度,对典型问题、案例和处理决定等予以通报。

二、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罚没收入管理机制

(一) 加强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罚没收入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省财政厅将依法对《吉林省罚没和 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二)严格收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财物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主动接受监督,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加强经费保障。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不得将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三、强化工作措施,规范罚没收入收缴管理

(一)完善收缴管理方式。执法机关应通过全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进行收缴,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和优化本地区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方式,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现罚没收入全程监管。

(二)加强罚没票据管理。执法机关在罚没收入管理工作中,应当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要建立健全罚没票据管理制度,保证罚没票据安全和规范使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罚没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效能。

(三)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工作规程,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拍卖、变卖、调配、赠予、销毁等方式及时处置罚没物品,加强罚没物品账表、档案管理,确保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及时缴库。

2022年 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