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部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14:11 浏览次数: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
吉省价综〔2016〕208号
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部分
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 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6〕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高等学校部分教 育收费标准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高等学校本科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名称修订专业学 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费标准、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名义面向在校学生和 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
二、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应按双方协议以及成 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具体标准,到税务部门领取税务发票。 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培训按课时计费,如发生退费, 应退还被培训者剩余课时费用。高校要认真执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 税〔2013〕440 号)的要求,禁止对各类法定或强制性培训进行 收 费 。
三、各相关高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新增及名称修订专业文件、 《吉林省属高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对照表》、《吉林省属高校名称 修订专业收费标准对照表》和《吉林省属公办高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收费标准对照表》、《吉林省属高校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对照 表》,以及上述对照表所依据的相关收费标准文件等到财政部门办 理财政票据领购等事宜。
四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台账制度,加强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本校官 网上公示,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的收 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1. 《吉林省属高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对照表》
2. 《吉林省属高校名称修订专业收费标准对照表》
3. 《吉林省属公办高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收费标准 对照表》
4. 《吉林省属高校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