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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0:5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财建〔2020〕866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等规定,参照《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等规定,参照《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我省境内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决算,应由省财政厅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含重大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审定。其中,通过工程结算评审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项目,方可进入项目决算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评审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章 项目决算审核批复范围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财政厅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一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决算(不含省以下检察院、法院单位)。

2.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的省级社会团体、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及省属国有金融类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3.由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决算,须由省财政厅委托评审机构完成其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定和项目决算评审工作。

4.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须由省财政厅委托评审机构完成其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定工作后,进入决算评审工作;未经省财政厅委托评审机构完成其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定工作的项目决算,省级主管部门不予批复。

(二)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省级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省以下检察院、法院项目决算由省检察院、省法院批复。

3.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的省属国有非金融企业及省属国有非金融类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予以批复。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予以退回,重新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等问题。

(三)项目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工作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九条 评审机构实施项目评审时,应当严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终身负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范围和内容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5%的项目,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评审机构进行预(结)和项目决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对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相关决算报告资料要求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3.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限期内报送,并负责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三)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属评审结论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批复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补充完善,逾期予以退回。

第四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决算审核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及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评审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的国家、省级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五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省财政厅国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可参照本规程办理,或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项目情况,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级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是依据现行的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定的,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