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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0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绩〔2020〕711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6日

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和吉林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一)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二)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单位自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并确保绩效自评全覆盖。

第七条 部门评价对象包括部门预算一级项目、部门管理使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全覆盖。

第八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到期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实施期绩效评价。

第九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的形式反映,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十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单位自评以预算年度或项目期为评价期限;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到期后应开展实施期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果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等。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果指标4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预算执行率得分和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一)预算执行率得分=全年执行数/全年预算数×分值。

(二)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偏离度超过30%的扣减该项指标分值的20%,同时要说明偏差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三)时效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得分。及时完成预期指标的,按照分值的100%—80%(含)确定得分;未及时完成但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小的,按照分值的80%—60%(含)确定得分;未及时完成并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大,按照分值的60%—0确定得分。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有明确时效要求但未能完成的,得分为0分。

(四)成本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得分。在成本控制范围内完成预期指标的,按照分值的100%—80%(含)确定得分;小幅超出成本控制范围但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小的,按照分值的80%—60%(含)确定得分;大幅超出成本控制范围并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大的,按照分值的60%—0确定得分。超出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规定成本控制范围的,得分为0分。

(五)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明显效果的,按照分值的100%—80%(含)确定得分;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的效果,按照分值的80%—60%(含)确定得分;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的,按照分值的60%—0确定得分。

第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决策、过程、产出和效果。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产出和效果;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果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十六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相关性及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一般情况下,产出、效果指标权重不低于60%,其余为决策和过程指标。因项目实际情况各异,不同评价对象根据项目目标、资金用途或支持方式,结合绩效评价重点,可按照决策、过程指标权重占30%—50%,产出、效果指标权重占70%—50%进行合理选择。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合计权重不低于80%;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果,合计权重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五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不含)为良、70(含)—80分(不含)为中、60(含)—70分(不含)为低、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提出部门预算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单位自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制定财政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财政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单位自评,汇总自评结果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及抽查复核工作;与财政评价交叉制定部门评价计划,组织实施部门评价。

(一)部门预算项目。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依托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对二级项目开展自评并进行复核;对纳入当年部门评价范围的一级项目,组织开展部门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将绩效评价报告随同部门决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门管理使用的项目资金,部门应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加强审核力度,对绩效自评结果复核打分,并将复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在此基础上,对照财政评价工作计划,与省财政厅交叉实施部门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内设的绩效管理专门机构或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自行实施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为“优”的项目,由部门进行重点审核,省财政厅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部门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结果与部门评价结果差异较大的,列入下一年度财政评价工作计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拒绝或者阻碍绩效评价工作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