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03 浏览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绩〔2022〕64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有关精神, 进一步提升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 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财预〔2022〕11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8日
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财预〔202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省级预算部门,包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省属企业,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全部支出。
第三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反映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情况,多维度、多环节考核预算管理水平和改革成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注重引导,强化约束。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鼓励省级部门担当作为、创新实践。严谨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推动预算管理提质增效。
(三)统筹兼顾,务求实效。选择能够反映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效果、可衡量的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引导预算管理改 革各项措施发挥实效。
(四)客观公正,规范合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采取省级预算部门自评和省财政厅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坚持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复评坚持公平合理、标准统一,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大政策落实。主要考核重大决策部署资金安排使用、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类资源统筹管理等。
(二)预算编制管理。主要考核支出政策制定、调整优化支出、项目库管理、预算评审、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预算草案 编制等。
(三)预算执行管理。主要考核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决算草案编制、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等。
(五)资产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
(六)预算透明度。主要考核预决算信息公开、绩效信息公开等。
(七)预算信息化。主要考核预算管理一体化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加分事项主要包括落实预算改革要求进展较快、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成效突出、积极配合开展重大改革试点、参与财政重点专项工作质量较高等。减分事项主要包括违规兴建楼堂馆所和发放津贴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人大审查、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监管等发现重大问题,预算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或报送不及时等。
第六条 开展年度考核时,省财政厅根据考核内容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形成考核评分表。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省财政厅统一布置,按照规定时间和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级预算部门自评。省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相应考核内容不得分。自评材 料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复评。省财政厅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客观数据等、对省级预算部门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在复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复杂程度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八条 省级预算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结果排名通报机制,对考核排名靠前的省级预算部门给予表扬,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级预算部门予以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省财政厅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核增或压减部门预算支出数,并将部分考核指标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古林省省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 评价方案》(吉财预〔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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