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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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中大校办发〔2018〕50号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1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控滋生腐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暂行规定》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要配合计划财务处将本规定落到实处,相关监管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规定负总责。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当年预算,其中包括分解到各单位(部门)的包干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无特殊需要不予追加预算,必须追加的按《长春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增收单位的收支统一列入学校的收支预算,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增收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实行。增收经费按一定比例增加部门预算,列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因供货、工程、服务等周期较长而导致当年不能结算,作为政府采购未付款,转列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依据国家规定,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的项目周期编制和执行科研经费明细预算,其中包括支出的范围、标准、各项费用支出的比例等。严禁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科研经费预算。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八条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先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科研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九条教工出差严格执行《长春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和填列的“差旅费报销单”等原始凭证报销。
第十条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接待方的有效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出上限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的,报销差旅费必须附有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参加外地会议
(一)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其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凭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其伙食补助费可实行包干办法或在规定的标准内凭伙食费发票报销。
(二)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规定会议主办方承担食宿费或规定交纳的会务费包含食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参加市内会议
参加市内会议的食宿费比照参加外地会议的办法处理。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未要求必须集中食宿的,不得报销食宿费。参加市内会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交纳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开具的收据报销。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管。
出国(境)经费用于出国(境)进修、短期出国(境)培训、校际交流出国(境)访问考察等。必须按省财政部门下达的出国(境)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编制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向财政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及批准。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临时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应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在国(境)外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接待方承担的,不再报销国(境)外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事先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同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不得报销擅自购买的奢华物品。
第五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来访单位应事先向学校发出公函,告知来访内容、行程、人员等情况。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对需要接待的相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经办人和学校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公务接待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查。对公务接待需要的费用和标准等,应事先向主管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执行,不得事后造成即成事实后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
第二十五条学校可协助来访人员安排住宿,食宿费由其自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按省直机关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能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食堂开具的工作餐结算单及相应的主食、菜品、饮品明细单,各种费用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派出单位公函等。
第六章 会议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主办或承办的会议是公务接待的组成部分,其会议费管理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向参会单位发出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参会单位必须发回回执或回函。回执或回函视同派出单位的公函,并应写明与会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第三十条学校可提供车辆接送与会人员,安排与会人员到就近宾馆集中食宿,食宿费由其自理。按公务接待的规定,也可在学校食堂自行用餐,学校不予报销与会人员的食宿费。
第三十一条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行,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租用与会人员所住宾馆会议室,场租费列入会议费报销。会期较长需多日租用宾馆会议室的,要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报销凭证包括食堂开具的工作餐结算单或宾馆开具的工作餐发票及相应的主食、菜品、饮品明细单,文印资料费、会议室场租费和其他费用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视同派出单位公函等。
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科技处作为科研经费归口管理单位承担预算和经费支出审核、把关和监管责任;计划财务处依据上报的预算承担经费支出总体把关和监督责任;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负责人承担经费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责任,对业务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并按预算确定的经费结构、各项费用支出的比例、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按《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支付给商家或有关单位的费用,一律凭正规发票、按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手续报销。购买物品等除取得发票外,还需销货方提供税控系统打印的带税收分类简码的税控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购买设备和图书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销;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支付给合作方的外协费,凭对方单位出具的发票和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经科技处处长审批,5万元以上经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七条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凭项目组出具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一律采取实名制,其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收款人单位、收款人姓名、提供服务的名称、应付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税后金额、收款日期和收款人签字、项目经手人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超过3万元的还需科技处处长签字,超过5万元的主管科研的校领导签字。同时向多人支付的,可制表列示。收款人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三十八条科研经费中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的规定报销。
第三十九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现金;严禁报销包括办理购物卡或个人家庭消费的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公款私分。不得在科研项目结项前突击花钱。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执行。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购买办公用品,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购买教学、科研试剂及耗材,按《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实验用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学生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学生经费主要包括助学金、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学生活动经费等,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总体监管;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负责具体监管,对学生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学生活动经费用于学生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具有公务支出属性,应按公务经费管理,凭票据报销。不得巧立名目,以奖金、补助的形式发放现金,不得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第十章 劳务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劳务费包括:
(一)外部单位为学校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设计费、审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等;
(二)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专题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十一章 福利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的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建设集体福利设施和购置集体福利设备、特困教工的生活补助、慰问重点患病教工等。特困教工的生活补助、慰问重点患病教工的支出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会签,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按照其他规定,即按照在册人数计提福利费,由工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慰问患病等教工的支出,由工会酌定批准。
第十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没有计划财务处办理的政府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收费。
第五十条对具有收费许可证的合理收费,只收取当年的,不得跨年预收。收费一律使用学校统一收据。
第五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创收活动,收取费用。
第十三章 结算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务经费支出执行《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差旅费(住宿费、机票等)、接待费、办公费、材料费、邮电费、印刷费等,以及凡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付款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结算。公务经费原则上“无”现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由于公务经费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执行《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十四条公务经费支出凭正规票据结算,按《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的程序和手续报销。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有当事人或经手人、实物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需要学校领导审批的,还要有相应主管校领导签字。计划财务处应严格审查报销票据是否规范,购买办公用品、材料等除提供发票外,还需要提供税控系统打印的带税收分类简码的销货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对笼统写有“材料”“耗材”“办公用品”等内容不详、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五十五条用于个人的经费支出包括用于教工和学生的个人支出,通过银行卡结算,原则上实行“无”现金支付。
第五十六条用于个人的经费支出凭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支付。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一律采取实名制。其内容必须包括:费用名称、事由、标准、金额、属于劳务费的还要写明起止日期和实际天数或次数、收款日期和收款人签字、经手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需要学校领导审批的,还要有相应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时向多人支付的,可制表列示。收款人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程序控制、经费预算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记录控制、资产保护控制、运行风险控制等,形成内部控制体系,适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实行财务公开
(一)计划财务处每年向学校及教代会报告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审计处每年对上述经费管理进行一次审计,并以书面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三)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对自行采购项目包括专项购置和专项维修实行公开招标。
(四)对专项购置和维修项目、中央支持地方发展项目、省财政资金项目(包括非政府采购部分)实行验收。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公示。
第五十九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受理群众的举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查处。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反本规定取得审批的;
(二)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编制虚假预算逃避监督的;
(三)违反本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的;
(五)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或上报,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浪费的;
(三)不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三条对违纪违法的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二)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比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执行国家的规定。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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