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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13  浏览次数: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长中大校办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会计档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会计档案利用管理办法》已于6月3 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9年第10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会计档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档案利用,维护会计档案安全,防止会计档案毁损、丢失和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长春中医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和《长春中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利用责任单位为学校档案馆和计划财务处。已移交学校档案馆的由学校档案馆负责;未移交暂时由计划财务处保管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第三条 学校会计档案利用包括电子或纸制会计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抄录、扫描等。

第二章 会计档案利用要求

  第四条 会计档案利用期间要妥善保管。严禁在档案上涂画、圈划、加点、批注,严禁对档案进行拆封、抽页、私自摘抄、拍照、转借、污损等。

  第五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查借阅者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条 会计档案利用时应在学校档案管理人员或计划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现场陪同下方可利用。

第三章 会计档案利用手续

  第七条 会计档案利用要履行相关登记审批手续,登记会计档案利用的人员、时间、用途和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利用已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会计档案,按《长春中医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利用暂时在学校计划财务处保管未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会计档案,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档案利用登记表》和《长春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档案利用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利用。

  第十条 会计档案校外利用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

 (一)属于因公事宜的,利用人员出具外部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用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

 (二)属于因私事宜的,出具本人身份证,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

 (三)属于因原始发票丢失查阅复印会计档案的,提供其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发票未报销证明”,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校内利用应提供相应手续:

 (一)属于科研项目结题、审计、核对经费收支账目等方面的,需经费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由借阅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

 (二)属于因接受校内或上级检查、审计需利用电子和纸制档案的,由计划财务处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利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计划财务处公章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在复印件上审核签字后,履行相关印鉴使用手续。

第四章 会计档案利用纪律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利用应严格遵守档案工作保密规定,不得泄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的允许,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信息。如发生泄密或造成损失的,视不同情况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会计档案应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对造成会计档案损毁者,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