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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13  浏览次数:

长春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升我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为学校制定预算政策、审议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决策。

  第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本章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监督学校预算工作,提高学校预算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科学、协调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副总会计师、各职能部门机构负责人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委员采用席位制。

  第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副总会计师、计划财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及各归口部门、预算单位设置的兼职预算管理员组成。

  第六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预算管理制度。

  (二)审议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审议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预算执行报告。

  (五)审议决算报告。

  第七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各项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编制预算。

  (三)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调和平衡。

  (四)汇总编制学校全面预算方案。

  (五)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并编制报告。

  (六)组织编制学校决算报告。

  (七)开展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及编制报告等。


第三章工作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召开会议和预算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重大预算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会议等方式审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学校预算方案、经费使用重大政策时,可提前要求预算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交预算委员会审议;也可邀请学校相关校领导、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出席会议,就相关议案的讨论进行解释和沟通,相关领导和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预算委员会成员彼此平等。

  (二)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2/3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人数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四)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存,并按期归档。

  (五)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的议案,由副主任或副主任委托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委员会章程》(长中大校办发〔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