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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1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中大校办发〔2023〕53号

各单位、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23年第1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杂费及时足额收缴到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杂费”是指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应缴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法定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颁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并依法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学杂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是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学院是学杂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

  (一)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退费、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二)教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本、专科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和学生选课信息等,负责无故欠费本、专科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责: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各学院本、专科生应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专业等基本信息;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学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杂费缴纳的学生信息;负责向各学院提供通过绿色通道暂缓缴费、减免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评奖评优、应征入伍等情况的学生信息,负责协调各学院对欠费学生开展催收、思想和诚信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研究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负责无故欠费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工作。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各学院研究生应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专业等基本信息;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学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杂费缴纳的学生信息;负责向各学院提供通过绿色通道暂缓缴费、减免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评奖评优、应征入伍等情况的学生信息,负责协调各学院对欠费学生开展催收、思想和诚信教育工作。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学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负责无故欠费国际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各应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专业等基本信息。

  (六)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学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负责无故欠费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七)后勤保障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寝室安排,向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检查核对寝室设施是否受损以及住宿费是否按时缴纳情况。

  (八)各学院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时间缴纳学杂费,负责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清欠费,不断强化学生的诚信缴费意识,负责无故欠费认定工作。


第三章学杂费收缴及退费程序

  第八条 每学年新入校学生录取完毕后,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别将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学杂费基本信息报给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信息录入收费系统并向学生开放。在新生入学缴费须知中通知学生报到日前通过“长春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公众号完成缴费。

  第九条 每学年在校学生学杂费的收取,计划财务处要在开学日两周前与相关管理部门完成学生信息核对和系统开放,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开学返校日一周前完成学杂费缴纳。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成人函授班学杂费通过学院统一上交计划财务处;成人业余培训班学杂费通过公众号的形式线上缴费。特殊原因不能线上缴费的可以到计划财务处现场缴纳。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收费系统中学生缴费信息和学费收缴专户实际收到的资金进行核对后,及时为学生开具收费票据(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须每月及时将学杂费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程序申请拨回。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退学原因退费,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经计划财务处核定缴费记录、相关部门(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保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以及主管校长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需要办理助学贷款的,需在开学一周内提交《长春中医药大学学费缓缴申请书》,学杂费缓缴原则上仅限于学费,缓缴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学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将学生因降级试读、延长学制、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提前毕业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变动情况于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按规定完成学杂费变更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级试读、延长学制、转专业的学生从学籍变动学期起,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二)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经批准复学的,从复学学期起,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学生,计划财务处以学校下发的退学文件日期为准计算在校月数,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杂费总额,在校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学年收取学杂费。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杂费由学校收取。在合作学校就读期间的学杂费由学校和境外合作学校按标准分别收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在境外合作学校就读的学生名单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学杂费手续,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未到境外合作学校就读,且仍在学校继续学习,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休学或复学审批表》;经学生家长、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签章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做信息更改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入伍、退役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入伍或退役相关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武装部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做信息更改处理。应征入伍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结算、减免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定向生学杂费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拨付学费结算事宜。

  第二十条 国际学院招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班,其学员的学费,应在接到国家教育部拨款后,及时按照文件标准,办理学费结算事宜。


第五章注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生未按规定时间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提出并获批缓缴申请,将被视为无故拖欠学杂费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予先注册。

  (一)已办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手续,贷款未到账,但贷款金额足以缴纳学杂费的。

  (二)经批准同意缓缴学杂费的。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籍注册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等有关规定造成学生学杂费拖欠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无故欠费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完成学杂费缴纳工作,计划财务处于开学后一周内将学杂费缴纳情况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杂费各收缴管理部门应协调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催缴和无故欠费认定工作,并将认定名单上报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杂费,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缓缴手续的。

  (二)已办理缓缴手续,但未在承诺期限内足额缴清费用的。

  (三)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国家助学贷款未被批准,且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交清欠费的。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的处理措施:

  (一)各学院负责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法定监护人),要求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

  (二)归口管理部门(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予选课,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安排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三)欠费学生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和入团、入党。

  (四)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补助。

  (五)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六)未缴清学杂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七)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住宿费,暂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离校前须结清学杂费,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或已毕业的欠费学生,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索欠费的权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学杂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相关部门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