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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1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办法》已经学校财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办法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学校公务出差行为,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所有教职工出差,都必须进行出差前审批程序,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第二条 公务出差要厉行节约,选择适当的出行方式,并做好预算。

  第三条 公务出差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

  第四条 审批人员严格把关,杜绝不合规的出差行为。

  第五条 计财处对未经审批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审批的具体程序: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正处级需主管校领导审批;各学院院长、学校副校长需校长审批;各学院书记、学校纪委书记、学校副书记需书记审批;校长出差由书记审批;书记出差由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出差审批必须事前审批,坚决杜绝事后补单现象的发生。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