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15 浏览次数:
关于修订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 的通知
长中大校办发〔2023〕40 号
各单位、部门:
学校对《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 学校校长办公会 2023 年第 9 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 年7 月 14 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增强经费使 用的合规、便捷与安全,更好地支持学校创新发展,依据《会计 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预算管理,分类控制”的原则,简化报销程序, 提高审批额度。对无预算、超预算和越权审批的经济业务,计划 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报 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 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级审批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使用虚假 票据套取资金。
第四条 公务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凡涉及现金业务的 一律不予借款。涉及转账的业务,先开发票后报销,特殊情况出 具情况说明。
第五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
有权拒绝。
第二章 报销要求与审批
第六条 报销的具体要求:
( 一)小额现金报销严格按照学校的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现金报销单张票据不能超过 1000 元(含有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一律网银转账结算。
(二)各单位发生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收据、发票)必须 具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且经济内容真实、完整、合 理。
(三)购置教学科研试剂、计算机耗材和办公用品时,必须 到学校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审批。报销时 除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外,还要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在 税控系统中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清单》。教学科研试 剂报销时需入库验收人签字。
(四)办理固定资产业务时,必须有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需 要验收的还应提供验收手续。
(五)办理会议费报销业务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邀 请函原件。报销金额必须与会议通知金额相符。
(六)办理图书与教材购置、印刷、咨询、保险、租赁、维 修维护、实验协作以及非定点采购事项报销时,3 万元以上的, 需签定经济合同。
(七)车辆违章罚款不予报销。个人车辆发生的路桥费、加 油费及维修费等不得报销。
(八)个人汇往境外的版面费、注册费等票据,报销时需提 供支付凭据及相关手续。
(九)办理劳务、评审、讲课及咨询等对个人的支出时,必 须提供量化的标准,并对支出事项做出具体说明,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账号等,计划财务处将评审费直接拨付到个人卡内,不以现金形式支付。具体标 准为:
1.专家讲课费: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059 号)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 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 元,正高级技 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专家评审费: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 审费管理办法》(吉教财〔2017〕15 号)规定,专家评审费按天 付费(税后)。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 元,半天不超过 500 元。 特殊领域专家可实行计件付费,每件不超过 500 元。高层次专家 评审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0 元,半天不超过 1500 元(需审批、备 案)。
3.专家咨询费:根据《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吉财教〔2014〕401 号)规定,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 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 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人员 60-1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 元/人次。
4.劳务费:根据《吉林省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管理 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 号)的相关规定, 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 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标准由发放劳 务费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人员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煤、水、电、暖等常规 性支出,只需主管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和主管业务校长 审签。
第八条 预算经费审批程序:3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部 门)主管财务领导(负责人)审签直接报销,3 万元(含)-10 万元,需经主管业务校长审签;10 万元(含)-50 万,需主管财 务校长审签;50 万元(含)以上,需校长审签。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报销业务进行财务审核,包括对预算、票 据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学校的报销规定进行审 核。 1 万元(不含) 以下,由会计核算科科长审签直接报销;1 万元(含)-3 万元,需经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签;3 万元(含) 以上,需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审签。
第九条 科研经费:3 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直接 报销;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的,需科技处长审签;5 万元以 上(含 5 万元)的,需主管科研校长审签;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需主管财务校长审签;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需校长审签。
第十条 凡涉及“三公经费”、捐赠支出等特殊费用由计划财务处处长零起点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机动经费、贷款利息支出按合同规定归还银 行贷款本金等由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审签。
第十二条 公务招待、公务出国经费必须由校长审批。招待 费实行先审批后招待,并按照学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 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控制在学校公务出 国预算经费内。
第十四条 国内出差费用严格执行《长春中医药大学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规范财务管理严肃 财经纪律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出差必须执行审批制度,部门负 责人出差,经费需经主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 3 万元以下的支出,科技处协同计划财 务处、审计处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科 研项目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虚假借款、故意拖欠、长期占用不按时报销 或清还、借款责任不清的单位或个人,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办理该 单位的业务,并对该单位扣减经费预算指标,对个人扣发工资。
第十八条 凡在报销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计划财务处将终止 该部门相应经费的支出,学校将终止审批人的审批权,并追究审批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春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 年 7 月 16 日印 发的《长春中医药大学报销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20〕 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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