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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11:1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1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长中大校办发〔2018〕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的按期竣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建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参与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基建工程用款;

  (四)参与学校新建项目招标、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

  (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款的结算,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六)编制基建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基建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二)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三)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基建项目贷款;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基建资金的核算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基建资金实行纳入学校大帐统一管理,下设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

  第九条学校基建部门必须每月初将本月用款计划报基建财务,基建财务根据情况统一安排资金,保证资金供应。

  第十条基建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基建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执行。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签发转账支票时,收款人名称应与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将基建资金转入私人账户。

  第十二条财务审批办法及报销程序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所有基建工程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及工程付款均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政府采购的大宗物资付款实行“联审联签”审批的暂行规定(修订)》执行。

  (二)工程开工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必须参与工程招投标等重要工作,进行事前监督。

  (三)工程开工时,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每项工程的项目计划及批复文件、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四)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每月向基建部门提报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书,并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审签后报基建财务。

  (五)支付工程款时,由基建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起草付款报告,报主管基建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基建财务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凭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合同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期满,经基建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

  (七)对于工程款以外公用经费,基建部门按学校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财务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基建会计报告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制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主要指标表。

  第十五条财务状况说明书:

  (一)基建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三)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四)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竣工工程决算

  (一)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二)基建工程竣工结算,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工作,基建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后交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自审或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审核最终结果交基建财务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一)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使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必须根据质检部门签字的验收报告及审核后的工程决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二)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复。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校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作为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三)学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印发